原告:陈昌松,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贇春,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启业,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鲁影,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松诉被告朱启业、鲁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松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昌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昌松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陈昌松负担。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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