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明,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芳,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伟,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静文。
原告陈明诉被告杨文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芳、被告杨文伟到庭参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24.31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2,400元、医疗器具费16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25,984.31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7日,被告杨文伟驾驶牌号为沪BWXXXX的小轿车行驶至宝山区四元路德都路口时,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杨文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上海中冶医院医治。治疗终结后经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拇趾近节远端撕脱骨折,右足软组织裂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事故发生时车辆沪BWXXXX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进行赔偿。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费用。
被告杨文伟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于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后被告支付原告500元,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没有进行理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予以认可,营养费认可900元,衣物损不认可,律师费、诉讼费不予认可,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损害情况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处理。本案中,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杨文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衣物损由本院酌定为300元。律师费由本院酌定为2,000元。被告杨文伟已经支付给原告500元,应当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明医疗费4,424.31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2,400元、医疗器具费16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30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22,484.31元。
二、被告杨文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明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文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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