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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强县。

上诉人陈某不服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3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妻子郝翠琴生前系武强县宏跃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2017年6月11日下午郝翠琴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郝翠琴工作单位于次日向武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至今未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只在2017年12月12日给上诉人出具一份意见书。上诉人认为意见书不代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武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应予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为其妻申请工伤死亡,武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明确告知了需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告知了在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机关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及逾期不申请复查的后果。上诉人陈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俊凯
审判员 曹忠毅
审判员 朱跃林

书记员: 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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