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明宝,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资清。
被告:季资清,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陈明宝诉被告上海红晨木业有限公司、季资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陈明宝诉称,2015年11月23日、2016年4月2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因两被告拖延不还,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被告季资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季资清所在地在浙江省龙泉市,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被告上海红晨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季资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季资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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