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烨。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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