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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孙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鄂0102财保4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新春村绿色新都104栋2单元6-7层1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某某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二期21栋1层118室房屋提供担保。现申请人陈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新春村绿色新都104栋2单元6-7层1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二期21栋1层118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尹菁

书记员: 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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