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春燕,女,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李峰,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燕与被告张李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燕于2018年10月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元,减半收取计113.50元,由原告陈春燕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凌 云
书记员:赵丹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