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204民初116号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裘芳,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甘素梅(系张秀某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甘素珍(系张秀某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翠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春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甘素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甘素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甘建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秀某、陈某某、陈翠凤、陈春福、陈翠英、甘素梅、甘素珍、甘建玲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裘芳、被告张秀某的委托代理人甘素梅、甘素珍、被告陈翠凤、陈春福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陈翠英、被告甘素梅、被告甘素珍、被告甘建玲、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理分配陈伯文单位分发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533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陈伯文与周素花(于1984年4月病故)系原配夫妻,该夫妻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女陈某某、次女陈翠凤、长子陈某某、次子陈春福、三女陈翠英。陈伯文与被告张秀某于1984年8月25日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陈伯文于2017年9月11日病故,经原、被告共同协商,埋葬陈伯文的费用由原告陈某某一人垫付,埋葬陈伯文共花费23000元。待陈伯文单位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后,将埋葬陈伯文的费用先行给付原告陈某某,剩余部分再由原、被告共同分配。该事实由陈某1、陈某2、范某加以证明。2017年10月15日、16日,被告张秀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陈伯文的抚恤金、埋葬费共计53330元取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按双方协商依法分割陈伯文的抚恤金、埋葬费。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秀某辩称,我于1984年8月25日与陈伯文结婚,双方均属再婚,他有两儿三女,其中长女、次女已婚,我有一儿三女,其中长子已婚。我与陈伯文各有三个未婚的孩子。我们结婚前,就协商好他来我家生活,结婚时他只带来一辆旧自行车,是他上班用的交通工具,也是我们结婚时他带来的唯一财产。那时,我们虽然生活的十分贫寒,但因我们双方还有六个孩子没有成家,所以我们平时省吃俭用,共同奋斗,把六个孩子拉扯成人,并为他们先后办完了婚事,尽到了我们做父母应尽的责任。15年前,丈夫陈伯文得了直肠癌,加上他原来就有癫痫病史,使我们原本就贫寒家境更是雪上加霜,从那以后,为了不给孩子们添麻烦,我日夜操劳,支撑这个家,而且遇到儿女们有大事小情,我们都会尽力帮助他们。就在2017年7月份,在我老伴病情加重的情况下,老伴的长子提出买车,还从我们这拿走10000元。大量的医药费用使我们的生活特别艰苦,但我从来没有向他的儿女们伸手要一分钱,他们也从来没给过我一分钱,所以,遇到过不去的坎时,我就偷偷的向我外甥女借钱,因为我外甥女有工作。说是借钱,这么多年以来,我从来没还过一分钱,到今天为止,我已经欠外甥女大概23000多元了。2017年9月11日老伴病故,由于平日的劳累,加上没日没夜的伺候老伴,我的身体已经垮了,高血压、心脏病,还有轻微脑血栓,老伴一没如同天塌,我彻底倒下了,老伴的后事都是由孩子们操办的。记得老伴没的第三天,长子陈某某跟我说要给我办理老保,把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等都拿走了,之后,次女给我打电话要银行卡的密码,当时还问我身边有没有外人,一下子我心里产生了疑问,我没告诉她。过了几天,我听说老伴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给我的养老金发下来了,我就到银行取了出来,一共53000多元。因长子有残疾,生活不易,我就从中拿出了8000元给他。老伴的后事,我不知道儿女们是怎么商量的,后来我听说是他们子女各出4000元,一共20000元。整个后事一共花费19000元,剩下1000元,退给了他们。在发送老伴中我的长子也出了2000元。我一个身体多病、并且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老人留下老伴的最后一笔生活费应该是无可非议的。被告陈某某、陈翠凤、陈翠英、陈春福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甘素珍、甘素梅、甘建玲辩称,同意张秀某的答辩意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伯文和周素花共生育5个子女,分别是陈某某、陈春福、陈某某、陈翠凤、陈翠英。陈伯文与张秀某于1984年8月25日结婚,双方在婚后未生育子女。陈伯文与张秀某婚姻期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为:甘素梅、甘素珍、甘建玲。陈伯文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妻子张秀某,亲生子女:陈某某、陈某某、陈翠凤、陈翠英、陈春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甘素梅、甘素珍、甘建玲。陈伯文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7740元及丧葬费5514.72元,合计53254.72元由被告张秀某支取。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证人陈某1、陈某2、范某证明1份,证明陈伯文办丧事共计花费23000元,系原告陈某某垫付,该费用待陈伯文丧葬费抚恤金发放后先行给付陈某某;提交2018年3月16日陈某1谈话笔录,证明陈伯文的丧事陈某某出了2万元,剩下的3000元给了张秀某,过五七用。被告陈翠英、陈某某、陈翠凤、陈春福质证意见,没意见;被告甘素梅、甘素珍、甘建玲、张秀某质证意见,不认可,他们子女每人4000元,一共2万元,剩下的3000元给张秀某过五七用了。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陈某1、陈某2、范某证明与2018年3月16日陈某1谈话笔录的内容相矛盾,原、被告对20000元的实际花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2018年3月16日谈话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陈某1、陈某2、范某证明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2、原告提交低保证和残疾证复印件。证明陈某某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分配共有财产的时候应当予以照顾。被告陈某某、陈翠凤、陈春福、陈翠英质证意见,没意见。被告甘素梅质证意见,对残疾证没有异议,老人伺侯老头这么多年,也应当予以照顾;被告甘素珍质证意见,残疾证没意见。虽然是残疾人也应该比老年人有能力;被告甘建玲质证意见,作为残疾的他,比起花甲的母亲多病、没有劳动能力还是强的多。根据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陈某某低保证和残疾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系唐山市八瓷厂对职工死亡后直系亲属的福利照顾和体恤。本案中,陈伯文有亲生子女陈某某、陈某某、陈翠凤、陈春福、陈翠英,妻子张秀某,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有甘素珍、甘素梅、甘建玲。原告陈某某称其身体上存在残疾的情况下多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遗属抚恤金应当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均等分割。陈伯文去世后,丧葬费系由长子陈某某负担,故丧葬费5514.72元应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当事人对陈伯文的丧事花费20000元系大操大办,不符合节俭操办丧事的风尚提倡,对丧葬费的实际花费超出发放部分应当认定当事人自愿负担。抚恤金47740元,由原、被告均等分割,每人分得5304元。即原告陈某某分得10818.72元(丧葬费5514.72元+遗属抚恤金5304元),被告张秀某、陈某某、陈翠凤、陈春福、陈翠英、甘素珍、甘素梅、甘建玲各分得5304元。丧葬费和抚恤金均由被告张秀某支取,陈某某主张自己部分,应由张秀某返还。被告陈某某、陈翠凤、陈春福、陈翠英、甘素珍、甘素梅、甘建玲对自己部分未予主张,故本案不予涉及,可另行诉讼主张。被告张秀某辩称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在陈伯文及其处拿走10000元钱买车,其主张涉及到张秀某个人财产,亦涉及到继承关系,可另行诉讼解决。另在陈伯文去世后张秀某给付陈某某8000元应视为借贷,可另行诉讼解决,对该两笔款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张秀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10818.72元。如果被告张秀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30元,被告张秀某负担9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建光人民陪审员王舒永人民陪审员崔卫斌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董明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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