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被告殷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反诉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二、本案反诉按被告殷某某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