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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显金与殷紫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陈显金,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殷紫华,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陈显金与被告殷紫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陈显金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被告殷紫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反诉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显金撤诉;
  二、本案反诉按被告殷紫华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陈显金负担。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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