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晓兰与上海誉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晓兰,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若彧,总经理。
  原告陈晓兰与被告上海誉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誉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晓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4,54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之后未续签合同,原告月工资为3,100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19年1月14日,因被告不符合办学资质而被勒令停止经营,原告正常出勤至2019年1月14日,但被告未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2019年3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2月3日该仲裁委以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诸法院。
  被告上海誉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其书面辩称:认可原告诉请,被告原为上海培正逗点早教机构的加盟店,但该店的所有管理事宜均由培正逗点早教机构负责,因其长期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消极怠工,造成企业业绩下降严重;2018年末,培正总公司发生变故,大量学生家长要求退费。两个因素导致己司无力经营只好关闭门店,目前无力支付拖欠的员工劳动报酬。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订了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的工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合同到期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未续签合同。原告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月工资为3,100元,原告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14日,后因被告门店关闭未再上班。原告工资领取至2018年11月,被告未发放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作协议、工资清单、银行明细等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请,但称因己方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主张己方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未发放其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4,547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誉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兰劳动报酬4,5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誉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希希

书记员:陆宁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