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晓明,女,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世纪大道1501号508室。
被申请人:东平鸿飞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被申请人:郭在,男,198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晓明诉被申请人上海宝象投资有限公司、东平鸿飞肥业有限公司、郭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象投资有限公司、东平鸿飞肥业有限公司、郭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3,05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象投资有限公司、东平鸿飞肥业有限公司、郭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3,05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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