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徐某,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娟,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陈某某、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申请人陈某某、徐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乐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价值1,897,935元的份额。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陈某某、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乐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价值1,897,935元的份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梅丽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