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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栋与冠远(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晓栋,男,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珺,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远(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通。
  原告陈晓栋与冠远(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陈晓栋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栋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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