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晓栋,男,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珺,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远(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通。
原告陈晓栋与冠远(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陈晓栋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栋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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