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祎唯、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晓惠
书记员: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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