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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傅某某与段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祎唯、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晓惠

书记员: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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