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晓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炎,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系被告哥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龙诉被告潘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晓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陈晓龙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