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景会,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帮和,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智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茹,女。
原告陈景会与被告邹帮和、上海智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景会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景会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景会负担。
审判员:李瑜婷
书记员:袁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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