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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瑞与姚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景瑞,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胜海,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景瑞诉被告姚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景瑞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景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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