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月华,女,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洁。
被告:沈宏劼,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月华与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宏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陈月华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月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陈月华负担。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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