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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芳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月芳,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卫忠,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宏宇,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陈月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9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月芳申请再审称,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完全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月芳起诉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赔偿其退休养老金损失等,该请求事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月芳起诉,并无不当。陈月芳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月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月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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