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陈可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理人:齐某,陈可心之母。
原告:陈齐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理人:齐某,陈齐心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哲,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齐某、陈可心、陈齐心诉被告郑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齐某、陈可心、陈齐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506974.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某某系陈春学之父,原告齐某系陈春学之妻,原告陈可心系陈春学之女,原告陈齐心系陈春学之子。陈春学受雇于被告郑某某驾驶冀F×××××货车。2017年7月22日陈春学驾驶冀F×××××货车与他人一起到保定市满城区原红利石灰厂拉石渣,下午15时32分,因冀F×××××货车空滤被石头砸裂了,陈春学到驾驶室顶部用AB胶粘裂缝是不慎从驾驶室顶部摔了下来。后被送往保定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抢救费6974.97元。据了解,被告郑某某系冀F×××××货车实际车主。该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中华驾乘C卡,意外身故50万元,意外医疗5万元,保险期间1年,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郑某某一方用手机号为159××××4266拨打中华驾乘C卡片上的全国服务热线400-678-3286进行报案。就原告方的损失,被告不能及时进行理赔,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齐某、陈可心、陈齐心起诉的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承保冀F×××××货车投保的中华驾乘C卡,原告陈某某、齐某、陈可心、陈齐心起诉的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齐某、陈可心、陈齐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翠萍
书记员: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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