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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与原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杰,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原立军,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周云,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廖静,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皓,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杰与被告原立军、第三人周云、廖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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