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杰,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鑫,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陈杰与被告吴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陈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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