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杰,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明弟,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那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新年,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姚明弟及第三人上海那卡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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