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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与封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林,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封云超,男,199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陈林与被告封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封云超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云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封云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原告1.6%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2个月,于2018年5月3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封云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3日,被告封云超向原告陈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封云超因生意周转向陈林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借期为贰个月,于2018年5月3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逾期后,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陈述,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未归还过原告借款本金或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钱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现逾期不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相关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8年5月4日起利息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封云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系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封云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原告陈林利息(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8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封云超提前还清借款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封云超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诉讼费共计3,320元,由被告封云超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俞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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