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林书,男,193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林伯,男,193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林书与被告陈林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林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林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林书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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