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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仙与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林仙,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林仙诉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陈林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林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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