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太原市元晟鼎贸易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由阳曲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0********,汉族,中技文化,原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务人员,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园**小区**号院**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由阳曲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太原市元晟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再利用耐材包装物采购及销售合同》,并指派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该公司的废木托盘等工业废料清理回收。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害单位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即被告人某某某,利用清理回收废木托盘等工业废料便利,分多次将被害单位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镁钙质再生原料16包盗走。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某某某再次盗窃被害单位山西禄纬堡太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镁钙质再生原料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查扣镁钙质再生原料6包。经鉴定,被盗镁钙质再生原料16包,价值15560元;现场查扣镁钙质再生原料6包,价值5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销售合同等;2.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某某某2020年6月1日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某某某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七府园路118小区10号院7栋4单元64号;
2. 刑事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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