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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陆某某与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某,女,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陆某某,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某,女,192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洁蕾,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陆某某与被告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陆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陆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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