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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乡**村**组***号,住兴义市**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陈某酒后驾驶贵EK****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某等三人由**镇**往**镇**行驶,22时10分行至普安县632县道74公里900米(**镇汽车站门口)处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将陈某带到普安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9.13mg/10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彭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2、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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