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0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豫NL700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为豫NTJ88挂(载客一人),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国道217线182公里800米处驶入南侧路基下自翻,造成陈某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以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某讯问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现场照片、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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