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住南召县皇路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5月份,何某某、刘某某、陈某等人以每亩100元的价格,租用方城县广阳镇西张庄村五组土地7亩挖塘养殖小龙虾等水产品,由何某某牵头与村组签订租地协议,并与刘某某、陈某两人共同出资经营,在鱼塘建成后三人共同经营期间,陈某因资金问题退出股份,之后该鱼塘由何某某、刘某某二人继续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2019年年初刘某某退出股份。2019年5月份,何某某在该鱼塘旁边开设一个砂场,并雇佣崔某、王某某等人在此以水洗方式将砂石毛料投入鱼塘中进行加工并往外出售。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何某某、刘某某、陈某等人非法占用方城县广阳镇西张庄村集体土地挖塘,经实地勘测,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5.399亩,地类为旱地14.205亩、河流水面1.076亩、坑塘水面0.118亩,由于挖塘,其行为已造成14.025亩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截止目前该宗土地仍未复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清,鉴定意见中所称破坏土地行为是否全部为被不起诉人所为不清。因此,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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