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安,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某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某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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