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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
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
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市场街66号。
负责人周培军。
委托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潘雪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招待所负责人周培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玉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因停业等原因不能继续经营,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告九年的工作年限支付其9个月的经济补偿18900元。原告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是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招待所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我们对仲裁结果没有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原告要求支付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18900元、失业保险14000元、放假工资93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3268.55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支付原告陈某经济补偿金18900元。
二、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支付原告陈某失业保险待遇14700元。
三、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支付原告陈某放假工资9300元。
四、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支付原告陈某加班费23268.55元。
五、以上共计66168.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因停业等原因不能继续经营,仲裁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告九年的工作年限支付其9个月的经济补偿18900元。原告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是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招待所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我们对仲裁结果没有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原告要求支付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18900元、失业保险14000元、放假工资93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3268.55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支付原告陈某经济补偿金18900元。
二、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支付原告陈某失业保险待遇14700元。
三、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支付原告陈某放假工资9300元。
四、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招待所支付原告陈某加班费23268.55元。
五、以上共计66168.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潘雪梅

书记员: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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