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5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某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DAVIDLAWRINMOORE。
原告陈某与被告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必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12,3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必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12,3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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