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峤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某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DAVIDLAWRINMOORE。
原告陈某与被告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37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必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12,3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必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12,30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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