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某返还原告陈某转给其的婚约钱款102,89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8日,原、被告在筹备结婚期间,原告转账102,899元给被告,用于购买物品和装修婚房。2017年2月,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双方未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
被告辩称:原告转给其上述钱款事实存在,其中2,899元是原告要求被告购买洗碗机,其余10万元给原告买了戒指等物和装修了房子。被装修的房子原来已经装修过了,但原告当时不满意,要求重新装修;为此,造成了被告损失,另外,被告因筹备婚姻装修房屋、搬运房屋内的东西,支付了搬运费;支付拍婚纱照的费用,也产生了费用,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原是恋爱关系。2016年11月28日,原、被告因准备结婚,原告转账102,899元给被告,用于筹备婚事。原告在转账给被告时明确表示,2,899元用于购买洗碗机,另10万元,用于婚庆或装修等,用途由被告决定,但要求被告记账。2017年2月,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双方未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双方意见不一,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外滩支行转账记录凭证,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筹备婚姻需要花费,原告汇款102,899元给被告使用。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返还汇款,理由成立。被告辩称因筹备结婚,因原告要求装修了家中的房屋,且给原告购买戒指等物,造成被告损失,且在筹备婚庆期间也产生损失,要求原告予以承担,但未能提供充足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102,8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57.6元,减半收取1,17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桑家旺
书记员:冯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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