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2002********,汉族,广东省**学院**级**专业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陈某丙和邓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4月上旬开始先后多次组织本地村民在龙门县**镇**管理区**村小组“**山”利用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在校生,18周岁)、陈某甲(在校生,18周岁)、陈某丁(在校生,15周岁)为该赌场望风,给予每人每天好处费人民币100元。当月28日,龙门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位于“**山”的涉案赌场捣毁,现场抓获同案犯陈某丙、陈某甲及赌博违法人员李某某,并扣押9张椅子、骰盅一副等赌具一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又系广东省**学院**级**专业在校生,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2020年9月4日本院召开的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评议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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