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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某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里*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英籍华人*(中文名吴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3月成立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已起诉)并任公司董事长。该公司下设技术部、系统应用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以与他人合作制作开发“VR一体机”、“中国广电VR”、“波比手机”等为业。

2019年5月份左右,*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合作,并应张某甲要求由某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郑某、廖某(二人均已起诉)等人共同制作开发出vHTC应用集群项目。该集群在整合某公司原有的零售商城、转账支付、全景直播、即时聊天等多种小程序的基础上,以为客户提供vHTC应用集群服务为名,允许“客户”通过充值会费体验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推荐人”身份继续介绍发展会员,层层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层级和数量按照小程序设定的标准返利。该集群分为60元、198元、1980元、5000元、20000元人民币5个档次。在60元档次中,客户需在系统中填录推荐人电话号码后方可充值60元人民币进行“体验”,体验者充值成功后可作为推荐人(上线)推荐10名同档次的第一级下线,每推荐一名下线可获得50%(30元)返利。第一级下线若再推荐下线,上线可获第二级下线5%(3元)的返利,可获第三到第十级2.5%(1.5元)的返利,所有充值的6%(3.6元)均自动进入某公司账户。198元、1980元、5000元、20000元人民币4个档次的模式与60元模式相似,20000元档次的上线可获得所有下线的返利,并可获得一部价值一千余元的vHTC手机和一副价值100元左右的vR眼镜。

后张某甲等人建立团队,借助该集群,进行虚假宣传,层层发展下线,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查实,张某甲团队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08个层级1738243人,上述人员在该集群充值金额累计人民币249590653.9元。上述资金以系统设定的比例完成分配后,共有31882338元进入某公司董事长*账户, 15111492.76元进入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系某公司财务部门主管,仅负责该公司报税等劳务性工作, 未领取任何抽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接受单位的委派,从事IT行业的劳务,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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