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一名微信昵称为“陈某乙”的老板(具体情况不明)将昵称为“小幸运”的微信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甲使用,陈某甲利用该微信进行网上招嫖,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随后向对方介绍卖淫,从中收取介绍费,陈某甲先后介绍卖淫女钟某某(微信昵称“独某某”、“忘忧草”)和闵某某(微信昵称“怀念”)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卖淫女钟某某到顺德区***附近一公寓,为嫖客吴某某瑞提供卖淫服务。钟某某事后收取吴某某瑞嫖资400元,并将其中200元介绍费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甲。
2、2019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卖淫女闵某某到顺德区***附近一公寓,为嫖客劳**提供卖淫服务。闵某某事后收取劳**嫖资400元,并将其中200元介绍费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8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5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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