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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110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7********,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景洪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0时40分许行驶至景洪市**路州医院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4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通知单及现场测试照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8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远月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景洪市**房,联系电话:1333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件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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