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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荣将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醉酒后驾驶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华坪县**镇***内一餐馆处,沿S308国道(华坪到丽江)往华坪县**镇**村*组路边自己家芒果摊处行驶。因一同喝酒的朋友见其酒后驾车担心发生意外,遂其妻驾车随同尾随到犯罪嫌疑人陈家芒果摊处后将被不起诉人交与其妻。被不起诉人因酒后在此处乱骂其朋友,并与其朋友发生争吵,其朋友动手掐住其脖

子一会儿后放开,刚坐下一会儿,被不起诉人又在其朋友下巴处打了一拳。其朋友离开后其报警,03时许派出所民警出警,发现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转案到交警大队查获此案。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7.07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查获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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