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4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肥市明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罗岗路交叉路口东侧时,遇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在其前方,姚某某驾驶的皖******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此违反规定临时停车。被告人陈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皖******号小型轿车后侧右部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8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伤情达到轻伤二级。经查询,被告人陈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警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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