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平,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1********,汉族,小学,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 年5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彬,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揭阳市产业园区人,户籍所在地揭阳市蓝城区白塔镇。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 年5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平、黄某彬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审起诉,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25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2020年4月9日晚、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平在其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法庭附近的出租屋内,容留黄某彬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
2020年4月21日晚、2020年4月26日晚、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彬在其位于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的住宅内,容留陈某平和王某云(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和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平、黄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平、黄某彬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陈某平、黄某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 谢炜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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