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86********,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栋**。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挪用资金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担任贵州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银驹公司每月对账及收支账款的时间差,多次私自截留公司部分资金不入账,挪用**公司的营业款、备用金等公司资金归人使用。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陈某共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263775.12元。案发后,陈某已归还**公司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4月28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王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证人肖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鹏
检察官助理: 宋智华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西秀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