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4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赵河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在位于社旗县城郊乡**村马*庄陈某的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经社旗县大冯营乡**村村民侯某某(已起诉)介绍,将唐河县上屯镇甘河湾村**村村民李将某某(另案处理)从越南拐卖的女子“蔡氏某某”以13.7万元价格收买作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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