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湖北红安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下午16时许,在红安县楚韵新居小区门口,被害人周某某与陈某乙子女谈朋友彩礼钱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上前将周某某摔倒在地,致周某某面部着地。经鉴定,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谢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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