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农民,住费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孔东,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朱孔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杨宗峰
书记员:任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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