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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民族小学附近自己开的风干羊肉剁荞面馆内多次向前来吃饭的大车司机贩卖毒品(香豆豆),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购买的毒品(香豆豆)部分用于吸食,部分被陈某某贩卖,刘某某对此知情,并对陈某某贩卖毒品提供资金帮助。2019年8月21日13时许,王某某在陈某某处购得两包毒品(香豆豆),随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陈某某家中提取到毒品(香豆豆)共计331.93克(已称量)。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疑似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香豆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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