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2月份以来,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楼层服务员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劳某某、唐某甲(另案处理)、唐某乙(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参与介绍卖淫女在****内卖淫。****楼层服务员分四组值班,其中吴某某、黄某某为一值班组;陈某某、劳某某为一值班组。客栈服务员值班分三班轮换,分为日班(早上8点至下午4点)、中班(下午4点至晚上11点)、晚班(晚上11点至次日早上8点),中班和晚班由四组轮值,每班段由一组服务员值班,日班由固定的何某某和其他两组轮换的服务员一起值班;各组值班期间,值班服务员介绍卖淫所收的介绍费必须与一起值班的其他服务员平分,中班和晚班由值班组两人平分,日班由参与值班的两组服务员和固定值日班的何某某共五人平分(有时个别服务员请假就由余下在场值班的四人平分,以实际在位值班人数为准),按谁介绍谁收费谁就负责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介绍卖淫费,服务员介绍卖淫按卖淫女所收嫖资多少进行分成,卖淫女每次收200元嫖资,服务员就收50元介绍费,卖淫女收250元嫖资,服务员就收60元介绍费,然后值班服务员平分所得介绍费。值班组当班时,有住客需要嫖娼时,就叫值班服务员介绍,值班服务员则通过客栈六楼服务员休息间固定电话7211****通知卖淫女或“鸡头”(组织卖淫者)过来卖淫,卖淫女到客栈六楼休息间找到服务员,服务员告知房号后,卖淫女自行到房间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卖淫交易完成后,卖淫女或“鸡头”再回到六楼休息间找到介绍的服务员,通过扫服务员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将介绍费转给介绍卖淫的服务员。
自2019年4月份陈某某和劳某某同组值班以来,介绍卖淫达60多人次,各自非法牟利1500元,同时在2019年6、7月份,戴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另案处理)带卖淫女住在客栈***房时,多次介绍受害人潘某某(14岁)、杨某某(14岁)、钟某某(14岁)进行卖淫牟利,其中陈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12时40分59秒通过微信红包分成15元介绍费给劳某某,2019年8月27日12时40分23秒收到何某某微信红包15元介绍卖淫分成,2019年8月23日15时50分16秒收到姚某某微信转账15元介绍卖淫费分成,2019年8月25日14时3分22秒收到何某某微信红包15元介绍卖淫分成,2019年8月8日23时31分4秒收到劳某某微信红包30元介绍卖淫分成,2019年8月19日23时33分40秒微信红包转给劳某某30元介绍卖淫分成,2019年7月25日5时5分2秒微信红包转给劳某某介绍卖淫分成30元。
自2016年12月份黄某某和吴某某同组值班以来,介绍卖淫达60多人次,非法获利1500多元,同时在2019年6、7月份,戴某某、黎某某带卖淫女住在客栈***房时,多次介绍受害人潘某某(14岁)、杨某某(14岁)、钟某某(14岁)进行卖淫牟利,其中,2019年8月23日23时5分,黄某某微信红包转账30元平分介绍卖淫费给吴某某,2019年9月1日7时13分59秒黄某某收到吴某某微信红包30元介绍卖淫费分成,2019年7月23日10时59分41秒黄某某收到吴某某微信红包15元介绍卖淫费分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利用在酒店工作的便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吴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臻荣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劳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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