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4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某1,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某2,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陈某某、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本院确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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