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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朱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小区**号楼**号,厦门市**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池店派出所,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园**楼**楼**号,个体业者。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2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告知了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案件材料,分别于同年9月10日、11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大同市公安局分别于同年10月10日、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在逃)到厦门市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陈某某帮助他们向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收款二维码。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甲两次发给陈某某6套商户资料。当月21日,陈某某帮助朱某甲向银联商务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申请成功三个收款二维码。后来,朱某甲叫朱某乙和陈某某直接联系,陈某某于2018年3月至7月,以每个收款码200元的价格帮助朱某乙办理了85个商户约300个收款码。

2018年6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引诱加入“腾讯理财”网络博彩平台,被诈骗人民币810720元,其中347040元通过名为“厦门市思明区***鞋店”收款二维码,转入了郑某某的银行卡,陈某某多次将该款转账给朱某乙指定的其他银行卡中。被害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赃款的去向,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后又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

经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陈某某帮助朱某甲、朱某乙办理的收款二维码所绑定的银行卡进行串并案件,发现还有八起关联诈骗案件。根据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的证明,陈某某帮助朱某甲、朱某乙办理的收款二维码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交易额就达3.2亿多元,其中包括李某某34.704万元、张某某13.7万元、曹某某0.3万元共计人民币48.704万元。朱某甲委托陈某某办理的3个收款码交易流水达631万元。陈某某获得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分润34296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明知帮助他人办理的收款二维码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我院审查期间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斌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均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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